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的监察对象包括六类人群。
(一)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不难看出,区监委成立后,实现了对我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