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学习教育 > 纪在心中主题教育 > 一纪一答 >

监委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时间:2018-06-01 17:18:00  来源:洪泽纪委  作者:洪泽纪委网站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用简短的9个字道出了监察体制改革将要带来的一个重磅变化。那么,监委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主办:中国共产党淮安市洪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淮安市洪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苏ICP备20210447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