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绝不能主观片面随意放大或缩小,更不能对违纪违法行为放松警惕,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要在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紧扣案件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影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极少数、警醒大多数。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纪委监委就在查处一起违纪违法案件时,运用“四种形态”对当事人由第二种形态转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今年7月,南京市江宁区纪委监委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反映汤山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郝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江宁区纪委监委立即展开核查。
经查,2014年7月,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郝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2.6mg/100ml,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7年10月,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郝某某再次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对郝某某作出拘留三日,罚款2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件情节不算复杂,但在处理意见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一种意见认为,郝某某虽然先后实施了两次饮酒后驾驶行为,但其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性质轻于刑事违法。比照醉酒驾驶触犯刑律,司法机关相对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对应的党纪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起,那么对郝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较为适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党员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其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案件中,郝某某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区管副处级干部试用期内,说明其缺乏政治敏感性,组织纪律涣散。先后两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第二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表明其内心缺乏“红线意识”,对纪法缺乏敬畏。另外,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其隐瞒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逃避党纪处分的主观意愿。综合考虑,为强化警示警醒,真正治病救人,建议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
江宁区纪委监委综合考虑郝某某案件违纪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以及本人的态度认知、案件政治影响等因素,结合郝某某还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报区委批准,决定合并给予郝某某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曾飞 姚叙峰)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