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泰州市纪委出台《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打探案情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办法列举了插手干预的10种具体情形,包括:非履职需要打听过问监督执纪工作情况的;违规探询、说情打招呼的;未经批准接触当事人(包括被监督执纪单位相关人员或监督执纪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未经批准向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的;未经批准对当事人给予特殊关照的;未经批准,要求提供有关监督执纪工作的文字、图片、音像、数据等材料的;对监督执纪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恐吓的;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的;以听汇报、作批示等形式,越权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明示、暗示压件不办、压案不查的;其他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情形。
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遇有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情形的,应立即予以拒绝,告知相关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泰州市纪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