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区委第一巡察组对区人社局党委开展为期40天的常规巡察。8月19日,区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区人社局党委动员会召开。会上,区委第一巡察组组长褚兆丰作动员讲话,区纪委常委、巡察办负责人陈燕就做好本轮巡察工作提要求,区人社局党委书记葛庆友主持会议,汇报近三年工作情况并作表态发言。
区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龙青及巡察组其他成员,区人社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区人社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班子成员,近三年退休的科级干部列席会议。
褚兆丰指出,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时代要求,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政治觉悟。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提出“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强调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的根本政治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巡视巡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巡视巡察监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督重点,深入扎实开展本轮巡察工作。巡察组将坚决落实政治巡察要求,推动人社局党委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巡察组将深入分析人社局党委实际情况,紧盯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跨越发展目标完成、党员干部担当履职等方面的情况,结合“三不”整治行动,着力发现和纠正责任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以及服务冷漠、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甚至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三要强化协作配合,共担政治责任,共同完成好区委赋予的巡察任务。对人社局的巡察是区委赋予的政治任务,是区委授权的政治“体检”,体现了区委对人社局的关心爱护和重视。人社局党委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巡察工作,维护区委的权威,是巡察组和人社局党委共同的政治责任。巡察过程中,巡察组将紧紧依靠人社局党委开展工作,共担政治责任,凝心聚力,共同将这次巡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陈燕强调,一要持续深化政治巡察,把践行“两个维护”贯穿于巡察工作全过程。人社局党委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这次巡察为契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做到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二要坚决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管党治党根子在党组织,关键靠担当。近年来巡察发现的很多共性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到底。人社局党委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担当。既要全面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又要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三要增强接受监督的行动自觉,共同完成好省市区委交给的巡察任务。希望人社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增强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带头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带头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营造良好监督氛围,确保巡察任务顺利完成。
葛庆友代表区人社局党委表态,一是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人社局党委和全体干部职工将坚决从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巡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以有力的支持配合,坚决保障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人社局党委和全体干部职工将坚决服从巡察安排,全力做好配合,将严格按照巡察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汇报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问题,让巡察组充分了解全局的各项工作。三是以坚决的立行立改,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人社局党委将认真对待巡察组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并以这次巡察为契机,把巡察工作同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好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全区人社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在巡察区人社局期间,区委第一巡察组专门设置举报电话18451225681,巡察组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办公地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洪泽湖高级中学对面,洪泽湖大道33号)。举报信箱地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子邮箱:hzqwxcz1@163.com。
根据巡察工作相关规定,区委第一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区人社局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