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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纪检监察干部违规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违规请托办事、接触涉案人员等事项登记报备规定
时间:2019-11-11 15:11  来源:洪泽纪委  作者:纪委

第一条  为从严从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违规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违规请托办事、接触涉案人员,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人员、借调人员、退(离)休人员等。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其他各项纪律要求,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不得请托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一)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巡视巡察、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等工作中打听情况的;

(二)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或者涉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的;

(三)介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或者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其他密切关系人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私下见面、联系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交办、转办、递交或者索要信访举报等材料、信息的;

(五)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施加影响,要求给予特殊对待的;

(六)其他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之间请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请托办事:

(一)为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

(二)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求关照的;

(三)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资金借贷等事项,或者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四)协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名为咨询进展情况,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六)其他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联系、接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及相关特定关系人。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受请托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予以拒绝,立即向所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违规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备案表》(附表1),经所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按照对请托人、接触行为人的干部监督权限,于3日内将报告备案表报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

所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受请托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于3日内直接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备案。

第八条  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负责同志和所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违规接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及相关特定关系人情况报告备案表》(附表2),经所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按照对违规行为人的干部监督权限,于3日内将报告备案表报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

发现所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于3日内将报告备案表报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备案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报备。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应当对报告备案表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梳理甄别,提出处置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经核实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按照本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按要求报告,或者相关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如实报告违规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办事、接触涉案人员等情况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遇有外部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规定报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巡视巡察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2017年316日印发的《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等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苏纪发〔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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