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要闻 > 要闻要论 >

坚守纪检监察工作人民立场
时间:2023-10-10 10:52:5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洪泽区纪委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中不断成长、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必须牢牢把握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在监督全过程更好站稳人民立场。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人民的政党,一切理论和实践都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马克思看来,要想使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服务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公权力来自人民,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让权力受到制约、不被滥用,目的是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种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鲜明的人民性,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以往一切政治派别、政治集团的根本区别。

坚持人民至上,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底气。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一经成立就高度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共产党人始终面对并作答的重大时代课题。在延安时期,面对黄炎培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率的历史之问,毛泽东给出了第一个答案,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给出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开辟了党的自我革命新境界。这两个答案目标一致、内在统一,从内外两个方面展现出我们党“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初心使命。

权力来自人民,就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自我革命、接受人民监督,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监督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在于对权力的治理,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异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监督制度融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规依法行使就能造福人民,若是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就难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才能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从这个角度来讲,监督的出发点就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

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也是人心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工作置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之下。讲政治是具体的,离不开具体抓手,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一突破口强化监督,把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融入执纪执法全过程。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其行使权力效果如何、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换一个角度理解,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入手,让监督执纪执法有了具体“发力点”,能更有效发现惩治违纪违法问题,体现了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让群众在正风肃纪反腐中有更多获得感。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要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对不尊重规律、不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随意决策、盲目决策、违规决策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要找准症结、精准纠治;聚焦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严厉惩治群众痛恨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推进“打伞破网”常态化机制化,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紧扣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问题,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尉承栋)


主办:中国共产党淮安市洪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淮安市洪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苏ICP备20210447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