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这是继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后,我国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上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监察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在我国已有公务员法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监察官法呢?这是因为,监察官作为特定的监察人员,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在专业化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其职责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监察权的运行与规范,需要合理、明确的规定,来界定其权力及其边界。而公务员法的许多规定则比较笼统。比如,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职位具有特殊性的,可以在公务员法的规定范围外增设类别,而且各职位类别的范围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换言之,即使遵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样需要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的细化,仅仅靠公务员法并不能完全明确专业人员的职业类别、适用范围与特定条件,无法满足监察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确保监察官依法履职。监察官法是监察法的配套性法律,其制定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监察法内容的贯彻落实。要确保这一点,监察官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确保监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体而言,一是围绕提升监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高标准设立监察官条件,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规范等级设置、评定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为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遵循。法律还明确了监察官的范围,那就是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监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明确规定监察官的六项职责,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还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三是规定了监察官的职业保障,明确了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对诬告陷害的澄清正名、工资福利待遇、权利救济等内容。职业尊严保障、物质保障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撑,能促进监察官更有底气依法行使权力,不易被外界的力量所干扰。
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制度赋权,更要限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纪依法行使。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都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因此,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依法履职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要求。比如,要求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同时,强调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二是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作出了专章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从法律层面构建起防止监察官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使其抵御被腐蚀、围猎的风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察官法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狠抓制度落实,规范工作流程,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格自我约束,真正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此外,尽管监察官法适用的对象是监察官,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要关注监察官与相关辅助人员的协同性,处理好办案人员与非办案人员之间的分工合作与相互关系,确保运行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实效性。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