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7月18日 人民网)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条例》定位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释放了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
无疑,《条例》为权力的笼子再上一道锁,我们的党员干部又多了一个“紧箍咒“。然而,有的党员干部对《条例》存在误读,把责任与权力的“紧箍咒”看成是干事创业的“紧箍咒”,思想上背负“包袱”,滋生“怕干事、怕问责”、“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观念,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士气一时低迷。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指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随后,各地纷纷推行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在此,我们清醒地看到,《条例》中的“有责必问”与干事创业推行的“容错免责”并不相悖。
“有责必问”针对的是“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有责必问”的“责”是涉及党性原则的大事大非,是“懒政、慢政、乱政”的违法乱纪。而“容错免责”则是中央释放出的鼓励改革、创新、实干的强烈信号,更是为勇于担当者担当的“兜底工程”,着力营造“主动作为、善谋勇为”的干事氛围,消除广大干部瞻前顾后、畏葸不前的心理。“容错免责”中的“责”是因经验不足或不可控客观因素而导致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
习近平同志说过:“要正确区分违法乱纪与开放改革中出现的失误。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鼓励干部为人民事业敢为天下先。”我们既要敢于问责惩治,又要善于免责激励,健全纠错机制“容错免责“与全面从严治党“失责必究”并不矛盾,关键是要严格区分犯错与违纪、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既不能让探索改革的“领头羊”成为改革失误的“替罪羊”,也不能让一些假改革之名的乱作为、胡作为失于问责。
“为官避事平生耻”,能干事、有作为、敢担当,这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从政之要,更是《条例》的根本要义。那种抱着“啥都不干,难找缺陷;不做事情,不担风险”思想、“爱惜自己羽毛”的不干事、不作为,不担当更是《问责条例》首先需要问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