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体现自我监督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省纪委监委近日印发《江苏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谈话函询工作规程》,推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规程在贯彻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谈话函询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践和内部监督特点,坚持严管厚爱、抓早抓小,进一步明确了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情形、操作流程、情况核实、了结审核标准等具体要求,严把对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的适用关、程序关、审核关。适用情形上,明确对反映违反“六条禁令”、函询回复说明含糊不清、与核实情况有出入等情形的,应当采取谈话方式。谈话实施上,对谈话前、谈话中、谈话结束前以及谈话后各个阶段的工作提出要求,并参照“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操作指引执行,努力确保谈话安全。回复程序上,要求须经所在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该负责人对于说明材料中确知属实的内容应当予以说明,不能简单签名了事。书面说明要求上,要求逐一回应涉及的所有问题,全面完整说明所涉及的情况、本人对于组织谈话(函询)的认识态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以“存在”或“不存在”简单回复等。审核把关上,原则上对说明回复情况均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核实了解,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一律按照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论处;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结合民主生活会督导、专项督查等,对被谈话函询对象是否按要求在会上作说明、有关问题是否整改落实等情况加强跟踪检查。反馈环节上,原则上在办结后均予口头反馈办理结果。
该规程主要规范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本级监督对象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市县纪委监委可以参照制定相关制度,不断提升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